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6/28 11:16:12    出处:    作者:     点击:4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票据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监督,促进教育基金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本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由财务部负责。

第三条 开具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票据。

(二)侨中教育基金会可以使用的票据种类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票据的使用范围
    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条 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专用章。

(二)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三)财务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四)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上级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