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发表日期:2021/7/12 10:17:17    出处:    作者:     点击:966

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依据国家《法人证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

第二条 法人证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按照登记核发证件管理机构规定的有效期限,定期办理年审手续。

第三条 法人证书,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法人证书就以下使用范围进行借用登记: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证件借用程序:相关人员因工作急需借用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件原件,须出据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使用时间、事由及相关事项。经教育基金会相关领导同意后,到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教育基金会因工作急需复印相关证件,按上条规定履行手续后,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证件人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复印的用途,再加盖教育基金会印章。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