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1/7/12 10:18:21    出处:    作者:     点击:661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包括揭阳市揭阳侨中事业编制员工、合同制员工及基金会自聘员工。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属于揭阳市揭阳侨中事业编制、聘用制、项目制的员工,按照揭阳市揭阳侨中相关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属于基金会的自聘员工(下称:员工),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人事工作,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学校人事处核定的本部门用工人数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拟录用员工需填写《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

第七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第八条 员工工资按月发放,标准参照《揭阳市揭阳侨中编制外用工薪酬指导方案》、《关于调整部分编制外用工岗位薪酬的补充规定》等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业绩情况,结合员工工作年限、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的薪酬福利,上浮比例不超过学校编制外薪酬成本总额的25%。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酬福利等直接挂钩。

1.考核内容:考核对象年度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2.考核标准:参考合同约定的相应年度工作量。

3.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聘期考核不合格:

年度无故未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出现《揭阳市揭阳侨中教职工岗位合格考核补充规定》(川大人〔2011〕23号)中考核不合格的情况的。

4.考核结果的使用

 

岗位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

考核

优秀

1.未满1年员工按本年度工作时间发放相应全额绩效奖励;

2.1年以上2年以下员工年度绩效奖励视工作情况上浮,上浮不超过学校编制外用工薪酬成本总额的15%。

3.2年以上3年以下员工年度绩效奖励视工作情况上浮,上浮不超过学校编制外用工薪酬成本总额的20%。

4.3年以上员工年度绩效奖励视工作情况上浮,上浮不超过学校编制外用工薪酬成本总额的25%。

5.连续2次年度考核优秀者,在下一次岗位续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合格

1.按工作时间全额领取年度绩效奖励;

不合格

1.解除劳动合同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自聘人员管理及考核,如学校自聘人员薪酬发生变化,可以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合格期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培训,鼓励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