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宣传资料

发表日期:2016/4/29 14:46:50    出处:    作者:     点击:7

《国家安全法》宣传资料

 榕城区司法局  榕城区普法办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

    二、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和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

    三、为什么《国家安全法》只使用“间谍”一词,而不使用“特务”一词?

    间谍与特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通常认为,间谍是在国与国之间活动,特务是活动在一国内的不同政治集团之间,或在国与国之间活动。我国习惯上把外国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间谍,把台湾地区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特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规范间谍行为的法律中只用“间谍”一词。因此,《国家安全法》将间谍、特务统称为间谍。这既符合实际情况和法理,又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

    四、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证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证件?

    这里所称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和境外人士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证、回乡证等。

    五、为什么规定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予检验?

    《国家安全法》这一规定首先是因为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按常规予以查验,极有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秘密扩散;其次还在于国家安全工作时效性强,免于常规检查,避免拖延时机,贻误工作。

    六、《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国家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对以下情况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情节较轻的;(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应当予以没收。

    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境外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限离境或驱逐出境。

    七、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进行间谍活动或其他窃密活动特殊需要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主要有:一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如特制的或经过伪装的、秘密用于窃听、窃照器材;二是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是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是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如特种微宿、秘密跟踪装置等。

    八、《国家安全法》第8条中规定的限制进入地区、场所、单位指哪些?

    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非经一定的批准程序不得随便进入的区域、场所和单位。

    限制进入的地区如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边境禁区、海上禁区、军事禁区、保税区等。

    限制进入的场所如:机场、港口、码头等隔离区(含停机坪、验证台)以及外轮的锚地,车站的站台等。

    限制进入的单位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驻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尖端企业;负责尖端科研项目的研究院所;广播台、电视台、枢纽性长话局、电报大楼等重要广播通讯单位;核电站、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厂等重要电力单位;国家银行、造币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库等重要金融单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弹药库、油料库、剧毒物品仓库等重要物资仓库等等。

    九、什么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行为?

    1.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