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1/1/23 0:00:00    出处:    作者:     点击:732
 
揭阳华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规范管理并提高活动的质量,为全体同学的“成就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促进“人的发展”、“人人发展”和“人人均衡发展”,同时也促进社团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以服从学校领导为前提,以服务同学的发展为根本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主活动为主要形式。

第三条  为了规范和强化社团管理,更好地为同学提供服务,更充分地体现新课程理念,我校社团暂时由校长办公室领导;校长办公室设立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对社团进行综合性管理和业务指导;社团组织与活动应该充分体现新课程标准、校本课程建设、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的理念和目标;体现创新性与开放性(生成与发展、可持续性)。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注册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特殊社团如红十字会等,根据需要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或者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允许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需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管理,学校保护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凡我校在读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 服从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发起人无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文明守纪;

(三) 经过学生活动指导中心登记批准。主要手续如下:

提交筹备申请书;填写社团组织管理登记表及班主任及所在年级办公室意见;提交社团章程(草拟)。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 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

(二) 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六)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我校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精神要求的;

第八条  学生活动指导中心自收到申请后1周内完成批复;不予批准的也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生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一个月内不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撤销。注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上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上学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社团变更情况;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全体会员名单(含所在班级及联系方式)。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校长办公室予以注册;

第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应于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内统一招收新会员,若需单独招收新会员,须经过指导中心批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该学生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大会每学期应最少召开一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  监督学生社团财物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社(会)长。社团负责人由全体大会选出,并报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二)  成为本学生社团会员三个月以上,并经常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除外);

(三)  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各年级办公室同意;且必须要由各年级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

(四)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  与学校办学宗旨、理念背道而驰,甚至利用职权集众闹事以致扰乱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  上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五)  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六)  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

(一)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的权益;

(四)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五)  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六)  对本学生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四章 学生社团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个人合法的自由、权利和利益。社团应该以维护学校规则,促进学校文明程度提高为己任。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以“成就与发展”的学校主题理念与“培养有尊严和时代精神的公民”的学校培养目标为指导,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锻炼成长和服务同学发展需要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活动应以健康向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主流学校文化为基本原则;突出专业性和规范性,反对大杂烩、大呼隆。活动要有主题,有计划,趣味性和知识性结合,注重创造性、过程性和能力锻炼。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聘请。社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指导教师或者专业教练;指导教师或专业教练以本校师生为主,个别需要外聘指导或教练的,需要经过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批准。指导中心有义务帮助社团推荐指导教师。所有指导教师或教练,均需在活动指导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奉行公开原则,经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二条  所有活动都必须经过指导中心批准;活动场所不足或者发生活动冲突时,活动指导中心协助协调解决;主要场所由指导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在活动结束后1周内,社团必须把活动总结(文字、照片或影音资料等)、财务报告报送学生活动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或者其他形式的图章;可是设计本社团徽标,但必须经过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审查通过。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学生社团开办论坛,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管理规定,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论坛予以关闭或作出相关处理意见;论坛可以以学校网址为平台。

第二十四条  下列日常活动必须由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报校长审批:

(一)  学生社团应邀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校外组织;

(二)  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三)  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开展的活动;

(四)  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包括放映电影等);

(五)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六)  可能会影响社团成员人身安全的活动;

(七)  其他有关学习秩序的重点活动;

学生社团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未经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批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和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生活动指导中心批准外,社团成员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奖惩。指导中心将定期对社团进行考评,鼓励和奖赏先进,督促后进,惩戒违规行为。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开展营利性活动。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与校外任何团体寻求或签订协议,接受赞助,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赞成收取会员费,如果收取,以每学期5-10元为宜;缴纳会费以自愿为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有会费缴纳的)、筹集赞助、接受奖励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重要活动可以通过指导中心向学校申请活动经费;活动所用证书或奖品可以向学校申请,校长办公室酌情批复。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财务人员须在社团中兼任副会长(副社长)或相当职务。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指导老师和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一周内到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自行解散。解散社团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老师意见的注销申请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能继续运作的,经过指导老师同意,可向学生活动指导中心申请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学生活动指导中心直接予以注销:

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管理的;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出现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以被注销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登记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产,由学生活动指导中心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所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社团管理规定和社团活动规定,一律以此为准;解释权、修订权归活动指导中心;校长办公室指导监督。

 

 

 

揭阳华侨高级中学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